楚市发改通〔2021〕40号
楚雄市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楚雄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缓解停车泊位困难问题,方便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要求,楚雄市城区(含楚雄高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附设停车设施将对外开放与市民共享,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7〕637号)规定,经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服务收费
楚雄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拟定如下。
收费范围和对象:使用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时段:工作日12:00时至14:30时,18:00时至次日8:00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全天。
小型车收费标准:每车次临时停车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每车次收取停车服务费2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每车次按每超过1小时加收停车服务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以此类推。全天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15元。
大型车收费标准:每车次临时停车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每车次收取停车服务费4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每车次按每超过1小时加收停车服务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以此类推。全天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20元。
鼓励各机关事业单位附设停车设施开展对外临时停车服务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免费或采取包月低价优惠政策。
(二)医疗卫生机构附设停车设施对外临时停车服务收费
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附设停车设施对外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参照《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楚市发改通〔2018〕67号)执行,进入工作区或服务区的机动车(特指11座以下客车及小汽车,中型及其以上客车和货车不得进入和停放),实行计时收费。
(三)住宅小区附设停车设施对外临时停车服务收费
鼓励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附设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停车设施可以收取临时停车服务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每车次临时停车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每车次收取停车服务费2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每车次按每超过1小时加收停车服务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以此类推;全天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25元。
二、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强化停车服务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对外临时停车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临时停车设施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提供对外临时停车服务的单位要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三)加强收费管理
收费单位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其他有关问题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在本通知范围内,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