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5323010151704405/201908-00008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9-08-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19-08-28
称: 楚雄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收费行为工作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收费行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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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8年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要求,楚雄市及时贯彻执行国家2018-2019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相关政策要求,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减轻企业和用户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一、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

(二)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5分;

(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6),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

(四)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7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04分;

(五)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335号),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6分;

(六)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45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7分。

我省2018年至2019年6次累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005元。

二、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

(一)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终端用户是指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政策要求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570号)规定:

1.对于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安装和安装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对于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电价水平实时结算(平均电价水平=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为实际用电量与平均电价水平的乘积。其中,对于采用预付费卡表的转供电主体,应按每月的实际平均电价水平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3.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楚雄电网抄表时间为每月1日)

4.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不得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加强电价政策的监督

终端用户发现转供电主体不按降低后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的,或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