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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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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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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交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7637号)、州发改委关于楚雄州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8285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定价权限,通过征求意见等程序,与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停放服务收费必备条件

(一)医疗卫生机构为保证患者就医和正常的救治秩序修建于工作区或服务区的附属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和安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进入工作区或服务区的机动车(特指11座以下客车及小汽车,中型及其以上客车和货车不得进入和停放),实行计时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拟定为:

(一)每次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连续停放时间在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每车每次收取停车服务费2元;

(三)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每车按每小时以内(含1小时,不超过10分钟不加收)加收停车服务费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全天连续停车收费上限不超过25元。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护和救助的车辆以及市政工程抢修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进场停放车辆的管理,提升停车服务质量,保障良好就医环境。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局《关于规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楚发改通201459)同时废止。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