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17〕637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标准执行。
楚雄市内的住宅小区双方确实无法协商的,暂按照《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市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收取,地面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含车位租金)最高按20元/月/车位,不得上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位占用费和停车位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60元/月/车位,该项收费扣除物业服务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