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发展改革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信息公开实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内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内容。
(三)反映稳经济、发展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价格与收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等内容。
(四)反映本局党、团等组织活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
第三条本局不予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保密部门要求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涉及经济实体商业秘密、私有技术、经济策略等内容。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本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对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各项要求,核对无误后,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方可公开。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尚未公开的信息,可以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的前提条件下予以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后,我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公开。可以公开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八条符合信息公开原则,但有重要影响的内容,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以暂缓公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