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楚雄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应有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云南省县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云财预〔2018〕1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楚雄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邹顺伟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明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农办、市扶贫办主要行政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阮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冯建新和李丽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有关人员组成。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乡镇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及时下达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并按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按时上报;组织各部门、乡镇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情况,督促各单位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本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汇总,各乡镇用自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由乡镇编制、审核、汇总、申报,并依据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年度终了(次年1月15日前)和项目完工时(10个工作日内),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审核。依据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自评审核的结果,实施绩效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三)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绩效管理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在此基础上,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等各方面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三、基本遵循原则
扶贫项目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填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核批复的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实施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以全面规范的绩效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扶贫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将所有明确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动态监控。
(二)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现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和信息上下贯通,打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部门联通,横向到边。强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的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实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信息数据的有效共享。
(四)完善制度,延伸链条。及时调整完善资金分配、下达、支付、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为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提供制度保障。
(五)流程融合,线上操作。将预算分配、执行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报审核、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等业务流程逐步融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操作,实现自动提取和汇总,确保总台账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
四、绩效目标设置的内容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是指扶贫项目涉及的所有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分解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绩效目标是项目库管理、部门预算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财政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1.预期产出,是指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2.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目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二)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三)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4.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五、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计划;
(三)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四)分行业、分年度的脱贫攻坚工作计划;
(五)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符合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六、绩效目标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与特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项目预算安排及使用效果。做到:年度目标任务明晰,指标使用规范、表述清晰,指标值具体量化(指标值为确定性数值,不能以等级区间替代),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对资金使用具有指导性,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目标。相关数据来源规范可信,横向可比。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部门行业规划相适应,与现实需求相匹配,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七、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对项目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进而确定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年度目标和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明确数据来源,补充相关说明。
八、绩效目标设定的层级
根据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要求,应当设置扶贫年度总体绩效目标、扶贫行业层面绩效目标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一)全市扶贫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州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按照全市脱贫攻坚规划明确的年度脱贫工作任务,设置扶贫资金年度总体绩效目标。
(二)行业层面绩效目标。市级行业扶贫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扶贫标准,设置行业层面的区域绩效目标。
(三)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定,随项目预算申报进入项目库,部门依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九、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进行反馈,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汇总和初审。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群众代表等成立绩效目标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由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单位及时修改。修改完善后,报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上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规性审核。扶贫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及相关要求。
(二)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反映了项目实施的预期绩效,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数据来源是否明确可信。
(三)相关性审核。是否与上级党委、政府扶贫政策相关;是否与当地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相关;是否具有现实需求;是否属于脱贫攻坚支持范围;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四)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五)可行性审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实施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是否考虑了成本效益,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十、绩效目标批复与调整
市财政局下达扶贫项目资金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十一、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即时绩效评判等,动态了解和掌握预算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合理把控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偏。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按照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定期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
(一)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主要内容
为了解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应采取全程跟踪、定期报送、适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包括:
1.项目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项目预算下达情况,支出情况,项目按规划或年初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变更情况及原因等。
2.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综合分析项目阶段性的产出数量、质量、成本及时效等产出成果,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对项目执行与年初目标出现偏差的,分析预算执行与预算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促进预算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程序
1.准备阶段。
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明确的年度扶贫项目,拟定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方案,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相关准备工作。
2.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阶段。
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特别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绩效数据信息,并与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以比照,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程,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3.定期报送信息。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定期报送时点为:3月底、6月底和9月底(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定期报送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情况,并同步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上报。
十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并对未完成的绩效目标及指标逐条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情况(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1.绩效目标是否科学;
2.项目执行是否有效;
3.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4.项目效益是否明显。
(二)绩效评价的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由部门、乡镇领导负责的评价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分为自评、复评以及重点评价。
1.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2.复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自评材料审核通过后,通过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上报。
3.重点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从汇总上报的扶贫项目中,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对绩效目标评价情况进行重点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绩效目标评价表和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绩效目标自评表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结果运用
对于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情况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执行监控信息和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优化脱贫攻坚政策,改进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应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执行监控信息和绩效自评审核结果,优化扶贫项目资金安排,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还应加大实地抽查和跟踪问效力度,督促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和自评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或张榜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1.绩效目标申报表
1-2.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1-3.绩效目标自评表
2.绩效目标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