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与防火区
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 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执行最严格防火管控措施。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从严落实火源管控措施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 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因农林生产、工程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试行)》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段、地点开展,明确现场负责人,提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齐灭火器材,全程落实防范措施。
(四)防火区实行全域设卡管控,在主要山口、路口、景区入口设置卡点和警示标识,严禁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进出车辆及人员必须扫描“防火码”实名登记,主动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不得阻碍、拒绝。
(五)强化重点人群与主体责任管控,落实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监护人责任;林区企业、施工单位、景区运营方须建立内部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定期开展防火培 训;依托“一长两员”(林长+护林员+专管员)体系,实现“山在格中管、林在格中护、火在格中防、责在格中查”。
三、深化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野外火源治理、违规用火查处专项行动,紧盯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等火灾隐患开展靶向整治,常态化推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对防火区内重点地段、关键目标及铁路、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等危险区域,相关单位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严格动火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强化常态化巡查检查,筑牢安全防线。
四、构建全方位宣传教育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维度的宣传教育体系,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 重点人群,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持续提升全民防火知晓率、 参与度和自觉性。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用火、安全用火,着力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面提升 预防预警、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减灾救灾能力。
五、全面压实各方防控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推动防灭火责任制与林长制深度融合,切实把网格责任和林长制责任贯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过程。压实乡镇党委(工委)、政府(街道)属地责任,村(社区)管理责任、护林员巡护责任,林权所有者和林区企业主体责任,成员单位挂包责任,行业部门指导监管责任,构建横向 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全覆盖责任体系。
六、强化应急处置准备与值守
森林草原防火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遵守有火必报、卫星热点核实反馈和火情信息统一归口逐级上报等相关规定。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机具、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技能培训工作,持续推广“以水灭火”战术战法演练应用,保持高度戒备和战备状态, 一旦发生火情,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七、从严加大依法治火力度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由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市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12119或6010119。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