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件内容
投诉人反映楚雄市陈家坝附近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机油、废电瓶、废机油格、废机油桶卖给没有资质的人。
二、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举报件反映的问题,楚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1名市级领导任组长的调查组,6月12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人员迅速到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开展调查,同时楚雄州环保督察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督查。2018年6月14日楚雄市环保局调查人员再到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现场调查核实。
(一)被举报单位基本情况
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楚雄经济开发区程家坝滇中汽车城6号展厅。公司经营场地系租用楚雄伟光经贸有限公司展厅,共两层,营业面积1843m2。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进行了网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853230100000006号。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0693072583M。
公司主要业务是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保养。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汽车保养、维修更换下来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现场检查,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了危废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6月12日检查时,存放废机油桶4只(每只容积200L),用于盛装汽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内共有废机油约100L;废电瓶2只、废机油格(机油滤芯)6个,6月14日调查时发现危险废物暂存间堆存废机油格有1000余个。经查阅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台账,2017年共产生废机油3530Kg,废电瓶18个,无废机油格产生记录台账;2018年截至6月12日,共产生废机油1540Kg、废电瓶4个,废机油格406个。废机油桶作为废机油存放、转运的容器,不单独销售。公司自称2017年5月前产生的废电瓶、废机油格交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2017年5月后产生的废机油格堆放于公司。
2017年1月,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V530425010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签订了废矿物油收购处置合同。2018年,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楚雄义成绿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XS532301002,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HW49废铅蓄电池)签订危险废物收贮合同。经查阅台账,废机油转移记录清楚,均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云南省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申请表》。
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陶瓷特色产业园区,2015年4月取得了云南省环保厅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年12月在我市注册了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楚雄市环保局向其发放了《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CXS532301001),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900-214-08。2018年6月14日市环保局4人到云南新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地区废油(废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现场调查核实。对每间房屋进行检查,未发现存有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对电脑台账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的台账记录痕迹。现场管理人员均否认收集、转运过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
楚雄义成绿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取得了楚雄市环保局颁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CXS532301002,核准的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规定的年经营规模是废矿物油1000吨、废铅蓄电池100吨。该公司收集的废机油交由大理漾濞县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Y5329220121)进行处置,废电瓶交由曲靖驰宏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Y5303020052)进行处理。2018年1月楚雄义成绿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储了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电瓶14只200kg,现贮存在公司库房。
(三)调查核实结论
经认真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投诉人反映楚雄市陈家坝附近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机油、废电瓶、废机油格、废机油桶卖给没有资质的人。”的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其中:将产生的废机油卖给没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属实;2017年以来,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22只废铅蓄电池只有14只转移至楚雄义成绿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有6只废电瓶和2017年产生的废机油格无法提供转移记录台账,去向不明,举报属实;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机油多数为大桶装,废机油桶作为公司废机油存放转运的容器使用,其余在公司保存,举报不属实。
三、办结情况
经楚雄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去向不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楚雄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15日已立案查处。
(一)2018年6月15日,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向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市环责改字〔2018〕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企业现有的废机油桶、废旧电瓶、废机油格已封存在危废暂存间,违法行为已终止。
(二)经调查,楚雄大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2018年6月15日,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已决定立案调查(楚市环立〔2018〕6号)。楚雄市环境保护局已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该举报件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