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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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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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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市属有关部门:

《楚雄市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救援及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严重程度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

(一)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二)因相关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三)高炮、火箭作业造成的影响航空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四)弹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爆炸事故;

(五)弹药库爆炸事故;

(六)装备、弹药丢失、被盗、被抢事故;

(七)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事故。

第四条 人影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楚雄市人工防雹增雨指挥部为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全市人影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人工增雨防雹副指挥长)由市人武部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市烟草公司经理兼任,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成员单位(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文体广电旅游、安监、公安、供电部门)按职责职能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为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先行处置事件、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可成立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指挥部可设在事故发生点附近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并做出决策;

(二)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人影突发事件,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七)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到发生人影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专业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专业指挥部总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专业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条 专业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示。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先行处置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作业点点长或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影指挥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对突发事件先行处置,稳定局面,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第十二条 市人影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副指挥长报告,副指挥长立即筹备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确定处置方案、组建处置队伍。

第十三条 属于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人员要严密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第十四条 因相关原因引发的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人员要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现场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十五条 人影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事故发生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一)相关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第十一条规定,立即赶到现场开展相应的先行处置工作,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三)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四)属于装备、技术等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中心要调度相应技术人员排除险情,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

第十六条 应急启动。按照人影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预案。

(一)人影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两人以上(包括两人)重伤或者人影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安全、重大的财产损失的;

(二)因相关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人员聚集蓄意煽动闹事,破坏作业环境、作业装备、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十七条 发布应急救援终止令。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不存在其他影响应急处置终止的因素,由市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救援终止令。

第十八条 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相关证据,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恢复正常工作。在恢复活动中,要进一步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同时,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楚雄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