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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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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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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8〕10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楚政通〔2018〕16号)要求,切实抓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楚雄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通过普查,可以更好地为楚雄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现跨越发展提供真实客观的决策部署依据。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精心组织,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楚雄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邹顺伟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罗华银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何兴立 市统计局局长

李亚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应文 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正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徐林宗 市委编办主任

周德华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钱 颖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建华 市教育局局长

鲁光福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陶应辉 市民政局局长

阮 骏 市财政局局长

刘应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啟华 市农业局局长

李学华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崇福 市卫生计生局局长

张宏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芝源 市供销社主任

李鸿良 市国税局局长

肖元红 市地税局局长

董 劭 开发区经贸局局长

李文祥 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刘云波 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

何春红 开发区社发局局长

李永宏 开发区国税局局长

文从兵 州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李建勇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何兴立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开发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发〔2017〕53号、云政发〔2018〕10号、楚政通〔2018〕16号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在严格依照省普查区划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推进楚雄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全市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