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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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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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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加强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8〕13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8〕20 号)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私挖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并落实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瓦斯等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到实处;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是否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每隔15天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是否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

在此基础上,还应重点整治“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非正规开采,以“五假”(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整改、假报告)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开采,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

(二)正常建设煤矿。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矿井(坑)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手续不全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借技改或改扩建之名逃避关闭、逃避监管和违法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改扩建矿井还应重点整治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按照设计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是否存在随意压减或拖延工期,擅自改变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

(三)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是否按照日常监管主体要求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责任人、应急预案、标准和入井人数等。

(五)当年应当关闭退出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关闭退出不彻底,退出前突击生产行为。

(六)依法打击私挖盗采行为。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越界勘查开采煤炭资源、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楚雄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邹顺伟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 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钱 颖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马永芬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智强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施 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 昆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阮绍忠 楚雄鹿城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董智强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科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二)市级部门工作任务

在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起草工作方案,推动专项行动开展,调度、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挥综合监督管理和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方推进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执法,严厉打击煤矿私挖盗采、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完成已关闭退出煤矿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按照要求停止审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电力部门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煤矿清单及对其限制供电公文,落实清单所列煤矿限制供电的措施,除保障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树苴乡、三街镇、吕合镇三个产煤乡(镇)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任务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内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对行政区内的生产、建设、长期停产停工、当年应当关闭退出煤矿全覆盖进行检查,促进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的整改落实,以乡镇为单位,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低瓦斯矿井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与相邻的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各产煤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安全基础差的煤矿及薄弱环节要实施重点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配齐“五职矿长、五职技术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市级各部门、各产煤乡镇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与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畴。

(二)严格监管执法。市级各部门要用好“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按规定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

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存在一票否决项的,撤销或降低标准化等级;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三)建立长效机制。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按照风险分级分类,“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矿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6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四)做好宣传曝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为本地区专项行动联系人,并明确1名联络员。2018年3月23日前,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2018年4月起,每月2日前,市级各部门将上月开展工作情况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各产煤乡镇将本地区上月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报送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宝军,电话:0878—3161542,电子邮箱:jxjmjk@163.com。

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行政区域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煤矿(处)

其中

私挖盗采(处)

煤矿上级

公司(家)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处)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处)

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处)

本年应当关闭

退出煤矿(处)

托管煤矿(处)

检查煤矿企业情况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次)

(家)

(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隐患查处情况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发现(项)

已整改(项)

发现(项)

已整改(项)

超层越界(起)

非正规开采(起)

采掘失调(起)

生产布局不合理(起)

通风系统不完善(起)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起)

“五假五超”行为(起)

擅自复产复工(起)

未按规定开展瓦斯鉴定(起)

人员素质不达标(起)

执法情况

下达执法文书(份)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提请关闭(处)

罚款

(万元)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典型

案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