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网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平台、公众参与政务的桥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网络平台,它是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整合15个乡镇、市属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职能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本市对外形象,强化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提供办事服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推进政务公开和政民互动,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要求为:
(一)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资源共享、利企便民。
(四)规范管理、高效运行。
(五)实用优先、安全保密。
第七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维护要求为:
(一)网站运行正常,能正常访问,无错断链接。
(二)网站功能正常,服务功能、互动功能、搜索功能等能正常使用。
(三)栏目内容完整准确,无空白栏目,栏目内容与栏目名称相符。
(四)栏目信息更新及时,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回复办理网民咨询留言。
第八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网站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十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网站建设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和网站服务器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站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和通报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信息发布情况、网站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共同管理。栏目信息的采集、报送、更新、发布、管理工作根据栏目内容和各单位职能职责进行科学合理分工。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对本单位负责的栏目按照国务院、省、州、市政府网站管理要求及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求进行信息更新、发布及定期自检自查,确保栏目信息更新具有时效性、准确性,同时,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接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应将政府网站管理维护工作纳入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并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专人,做到定岗、定责,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十四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概况信息。楚雄市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二)机构职能。楚雄市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负责人信息。楚雄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四)文件资料。楚雄市出台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政策解读等,包括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文件。
(五)政务动态。楚雄市全市性的及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上级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六)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楚雄市全市性的及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统计数据。楚雄市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要求:
(一)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政府网站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敏感信息、舆情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严肃性、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各乡镇、市属各部门需要转载国务院和省、州信息时,只能从相应的政府网站进行转载,禁止从商业网站和个人网站转载信息,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不允许链接到商业广告页面,不允许发布商业广告信息。为减少无效链接的产生,应少用网址链接方式发布信息。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三)对政府网站开设的“书记信箱”、“市长信箱”、“意见征集”等互动交流、受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类栏目,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建立网上政民互动业务规范和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等规定进行审核,信息审核内容为: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全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严格按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发布程序为:
(一)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等各单位负责信息发布的栏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各单位自行发布。
(二)部门动态、乡镇动态等日常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发布。
(三)通知公告、政府文件、政策解读、领导讲话、政府会议等涉及全市的重大信息,由各乡镇、市属各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发布。
(四)市级以上领导(含市级领导)到各乡镇、各部门调研指导工作、召开会议等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级相应部门审核,最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如:涉及市政府领导的信息各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发布;涉及市委领导的信息各单位报市委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五)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确需引用、摘用上级政府网站涉及楚雄市的相关信息,必须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 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单位负责的栏目信息内容,新闻、动态类栏目2周内更新;政府文件、政策解读、部门文件等政策文件类栏目6个月内更新;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等互动性栏目,要及时接收、处理、反馈,最迟30天内办理回复;调查征集类栏目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6次;其他栏目要适时更新,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有变化或有新的信息则及时更新。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全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制度明确各乡镇、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任务。各单位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发布情况进行通报。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保障制度,明确各站所、各科室的信息采集、报送任务,制定本单位网站信息考核制度,将政府网站信息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明确网站所有栏目信息发布的报送和审核流程,明确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流程。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本单位下属站所、科室的信息报送、审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各单位对本单位报送、发布到政府网站的信息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标题、信息来源、作者、审核领导、发布日期等,并保存好登记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站常态化监测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每季度通报一次网站监测情况。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每日读网,对本单位分管栏目每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容准确性、政治性、敏感性等,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在市政府办公室预算中列支,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网站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确保网站运行正常。市政府办公室建立政府网站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负责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监测管理、网络舆情回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对本单位所报送、发布信息的信息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确保本单位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内容准确、政治性正确、无错链接等。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网站账户管理,做到账户专人专用,并定期修改账户密码,杜绝简单口令,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度重视敏感信息、舆情信息应对工作。各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因审核把关不严不准,造成网络舆情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按照相关处置原则、处置程序及规定逐级上报,并负责做好回应媒体或“社会关注问题”通稿撰写工作,主动回应,积极应对,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市属各部门要认真填写网站责任及风险防范承诺书,并报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878-3167327)。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7〕88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7〕127号)要求,将网站日常运维管理情况纳入楚雄市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对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的网站栏目信息更新情况、网站上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因网站栏目空白、长期不更新、内容错误、引发舆情等网站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每次扣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年终考核分10分,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每次扣6分,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每次扣3分,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网站工作的日常监测情况、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情况、网站通报情况等做好统计,年底用作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市属各部门网站管理运维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并进行全市通报;对乡镇、市属部门负责管理的栏目,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网站管理不力,造成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被州政府办公室通报的直接约谈单位负责人;造成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被省政府办公厅或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直接问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网站管理不善,或者因未依法依规审查而导致发生网站或信息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栏目信息内容要求和更新时限要求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有关规定和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栏目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2.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内容及更新时限要求
3.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管理责任及风险防范承诺书
4.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