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党总支、村委会,各办,中心、站(所):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2023年“平安乡镇”建设步伐,做好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组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小组不定期排查、村每周排查、乡每半月排查1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包保制度
群众工作组要协同村委会干部处理好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村专职治保调解员组织首次调解,村委会主要领导偕同调解员组织再次调解,群众工作组协同村委会干部进行第三次调解(有相关资料证明,如调解笔录等),尽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纠纷化解、化了。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各村调委会3次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报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乡调委会)后,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乡调委会)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有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行政区划界线等矛盾纠纷,由分管社会事务办的分管领导牵头,社会事务办会同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2.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矛盾纠纷,由分管社保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牵头,社保服务中心同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分管农业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牵头,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的征用、征收和划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分管自然资源所的分管领导牵头,自然资源所会同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5.有关公路、街道建设规划、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分管经济发展办、规划中心的分管领导牵头,综治办、司法所、相关职能站所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经济合同纠纷,由分管市场监督所的分管领导牵头,经发办会同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分管社会事务办的分管领导牵头,社会事务办和有关部门、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分管经发办的分管领导牵头,经发办和有关部门、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查调处。
9.林木砍伐,林地林权纠纷,由分管林草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牵头,林草服务中心会同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10.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自来水饮用等矛盾纠纷,由分管水务中心的分管领导牵头,水务中心会同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11.涉及治安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分管派出所的分管领导牵头,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及有关部门与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12.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分管司法所的分管领导牵头,司法所会同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村调委会负责调处。
13.凡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乡信访室必须主动参与调处;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矛盾纠纷,乡团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必须参与调处;凡涉及妇女权益的矛盾纠纷,乡妇联必须参与调处。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2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有相关资料证明,如调解笔录等),确实调处不了的,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乡调委会)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各单位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和具体落实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保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实行矛盾纠纷调解报告制度。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七、档案管理制度
1.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内容按一案六表要求做完整后统一归档。
2.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统一归档。
(此件公开发布)
树苴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