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节,八角镇辖区群众有食用草乌、附子等中药材进补的习惯,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为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3-5毫克即可导致死亡,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广大群众不要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确因病情需要服用此类药物,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
二、家中存放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时,尤其是自制的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要特别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妥善存贮,防止误用误食。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农(集)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泡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加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中药材和“煲汤料”,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自酿药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并尽快到医院就诊。八角镇卫生院值班电话:3813020。
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转院治疗。
七、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倡导科学健康饮食,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有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要坚决劝阻,谨防中毒事件发生。
八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