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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9-/2022-0405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4-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八角镇 生成日期:
称: 八角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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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角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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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八角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包含如下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八角镇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政策及解读、本级政府文件。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重点工程计划等。

4.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机构主要人事任免、企业招聘等。

5.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及部门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6.工作动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7.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8.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倡议等。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宣传栏、发放便民资料、广播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上述所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八角镇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878-3813010 邮政编码:675013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3) 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制作答复书并交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行政辖区内各村、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发布。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单位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单位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各单位联合制作的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信息的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各单位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机关、上一级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工作流程和特点,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镇政府机关和镇直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镇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监督落实。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政府信息的;

5.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6.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信息的;

7.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8.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9.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10.违反规定收费的;

11.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12.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委和监察室。

六、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制度健全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执行。

第四条 次年1月30日前,完成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将开展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