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办公室、局、中心、所:
《大过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过口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过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应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且在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的短时间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楚雄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楚雄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大过口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应于全乡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灾后紧急抢险防灾和临灾险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及状态。
(四)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采取不同于日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七)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乡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八)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主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并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一)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凡发生四级或以上等级的地质灾害和出现一般级或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乡人民政府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楚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国土资源、民政、卫生、财政、公安、交通、宣传、广播电视、教育、水利、林业、电力、通讯、村委会、村小组、监测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任务
1.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级别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救灾物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2.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灾情,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民兵预备队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武装部负责参加救灾抢险,抢救被埋压人员。
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配合地质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分发工作。
卫生院负责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财政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防治资金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以及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防范,以及水情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师生安全和就学工作。
派出所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经济发展办负责做好恢复灾区道路畅通工作。
供电所负责做好恢复灾区供电工作。
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恢复灾区或易地搬迁规划建设工作。
通讯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通讯畅通工作。
村委会负责做好灾区安抚转移群众,清理上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临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村小组长协助村委会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
监测员做好监测记录,及时掌握地质变化情况,有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地进行。
四、灾害应急行动
(一)应急行动
经核实,凡发生四级或以上等级的地质灾害和出现一般级或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乡人民政府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相应的抢险救灾紧急行动: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救灾工作
2.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救灾情况(同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必要时请示上级支援。
3.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灾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5.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6.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7.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8.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9.核实险情或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应急行动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救灾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程序,应急行动结束。
五、监测和预报
(一)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人员队伍,将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到各监测人员,确定监测方法和预警信号,明确监测责任,形成覆盖全乡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加强地质灾害点监测,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并迅速通知和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汛期来临前,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水务服务、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办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当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防范期,提出防治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三)乡人民政府要健全地质灾害汛期值班、灾情速报、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加强对村委会各项制度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基层和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四)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和督促各村委会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增强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五)乡人民政府要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将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和本地区天气情况通知到各村委会和监测员,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六)乡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接到发生(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群众疏散避险。
(七)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情况,或者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谎报地质灾害情况。
六、应急保障
(一)乡人民政府组建50人的应急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二)民政、财政、金融、供销、卫生等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时物资的供应。
(三)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单位应当尽快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梁及通讯设施,保证道路、通讯畅通,确保救灾设备、物资的运送。
(四)在地质灾害地区,乡人民政府将及时划定危险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因抢险救灾需要,乡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调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临时占用房屋、土地,但事后应当归还或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服务、经济发展办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乡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并向乡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进一步扩大。
(七)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在抢险救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乡人民政府每五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同时抄报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
(二)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指挥部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