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x
经查,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树木影响房屋安全和耕地耕种为由,于2024年11月份,在楚雄市中山镇中山村委会赵家村民小组大花坟山上砍伐云南松20株,蓄积3.86736m³,折算材积为2.320416m³,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材积伐桩检测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期限于2025年3月27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20株×1倍=2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580元×3=1740元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中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