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6/2026-00051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5-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中山镇 生成日期:
称: 中山镇人民政府2026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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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镇人民政府2026年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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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

(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山镇板块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本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