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林行处决字〔2021〕第 41 号
当事人:王**
当事人王**滥伐林木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6日,楚雄市新村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王**在2021年3月11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把位于新村镇伍街村委会高家合作社“小团山”自家山上的云南松砍伐,2021年4月6日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查处。4月7日经新村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检量,采伐林木伐桩11个,检尺根径16至27㎝,蓄积3.01045m³,按65%的出材率计算出采伐材积为1.9568m³。
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询问笔录,采伐林木根径检尺记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1×3=3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1.9568m³×400元/m³×3倍=2348.16元,调整成整数为23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28000*****068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内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