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5-/2021-1223001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1-12-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新村镇 生成日期: 2021-12-23
称: 楚林行处决字〔2021〕第 94 号
号: 楚林行处决字〔2021〕第 94 号

楚林行处决字〔2021〕第 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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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林行处决字〔2021〕第 94

当事人:**

当事人顾**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顾**在楚雄市新村镇巨龙村委会米交店合作社娃娃坟山脚烧柴皮壳,引发火情,经楚雄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村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顾**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火面积60㎡。

上述行为及实事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报告、涉案照片。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顾**的行为已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

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处于8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28000*****068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内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