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532301015171080R/201805-0008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8-05-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新村镇 生成日期: 2018-05-15
称: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指南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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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申请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收入证明;

4.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依据。

四、受理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在本人行政区域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五、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应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人口状况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和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特别提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在本人行政区域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2.办理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不需交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申请机关提供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2.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应自收到医疗救助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人口状况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和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通知最迟应当在收到申请救助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送达申请人。

办理步骤

编号 步骤名称 步骤编号 办理时限(天) 排序编号 特殊步骤

1 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录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 1 0 0

2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应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人口状况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和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通知迟应当在收到申请救助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送达申请人。 2 当天—30天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在本人行政区域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