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项名称:人民调解
二、事项类型:公共法律服务
三、受理条件及受理范围: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原则上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二)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型出现的行业矛盾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委派)适宜调解的纠纷。
7.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传达上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和工作安排等。
(二)学习制度:一般每月学习一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调解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等。
(三)请示报告制度: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居)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镇司法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四)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本辖区走访、排查纠纷情况,对于已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定期回访,了解处理事件的动态,以利于巩固调解成果。
(五)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要适时回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六)登记归档制度:对于来信、来访办理的各项业务要及时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落实。已经调解的纠纷要建好台账,逐件登记,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的归档保存工作。
(七)回避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以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有效;(1) 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2) 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 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公正处理。
(八)集体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协调任务。
(九)检查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年终要做好调解员工作的总结评比及表彰奖励。
(十)纠纷办结制度:调解纠纷一般在两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争取三个月内结案。
六、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调解场所纪律
(一)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参与人必须遵守调解场所纪律,维护调解秩序,服从调解人员指挥。不得高声喧哗、吵闹,不得随意走动及有影响、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发言、陈述和辩论要经调解员许可。
(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必须如实反映事实真相,不得用污言秽语谩骂和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岔,未经调解员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离开调解场所。
(三)旁听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它妨害调解活动的行为。
(四)对于不遵守调解场所纪律的行为,调解员有权制止或责令相关人员退出调解场所。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告知: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四)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查明纠纷真实情况,为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条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问明纠纷全过程,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思想。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纠纷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五)调解:在查明纠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事实真相,表明观点和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要求。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端正对待解决纠纷的态度,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七)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收费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