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5-0728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7-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5-07-28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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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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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紫溪镇xx卯石场

本机关对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5年77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建设安全生产平台,经现场勘验,共违法使用林地6.94亩(4626.8㎡),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询问笔录;2.企业营业执照;3.勘验调查报告;4.现场照片;5.项目林地报批手续;6.林权证;7.楚雄市紫溪镇上洗卯石场转让协议等证据为证。 2025年721,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紫镇综行处告字【2025】第05号),告知了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综合所需费用3元/㎡的2倍的罚款,即:4626.8㎡×3元/㎡×2倍=27760.80元。

上述罚款,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