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5-0527001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5-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5-05-27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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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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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xx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5年430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楚雄紫溪xxxxx二期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建设施工便道、临时堆放土石方等,经现场勘验,共违法使用林地5.68亩(3786㎡),楚雄市xx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楚雄紫溪xxxxx二期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询问笔录;2.企业营业执照;3.现场堪验(检查)笔录;4.勘验调查报告;5.现场照片;6.楚雄紫溪人文纪念园二期建设项目不动产权登记证;7.项目林地报批手续;8.林权证。等证据为证。 2025年519,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紫镇综行处告字【2025】第04号),告知了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综合所需费用3元/㎡的2倍的罚款,即:3786㎡×3元/㎡×2倍=22716.00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