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5-0412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4-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5-04-12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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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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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张x芝

本机关对你户 涉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于 2025年42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户 未经批准,于202542日在楚雄市紫溪镇前进社区莫家村方家山林地内擅自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0.58亩,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供述、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紫镇综行处告字【2025】第03号),告知了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户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