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5-0411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4-11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5-04-11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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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综行处决字【2025】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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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x

本机关对你户涉嫌滥伐林木行为,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户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在紫溪镇云庆村委会龙上小组小木克砍伐云南松,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你共砍伐云南松8株,合计活立木蓄积1.3148立方米,换算成材积0.92045立方米,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证据为证。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紫镇综行处告字【2025】第02号),告知了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户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8月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8×1=8

2.并处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49.00元×3倍=747.00元。

上述罚款,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