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亮
经查,2025年1月16日接到紫溪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线索移交书,岔河村委会xx小组李x亮在老学校的运动场建建养殖厂占用了部分林地;经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初步调查,李红亮违法堆砌土石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商品林)造成原生土壤破坏;经紫溪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检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59平方米,已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供述、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楚雄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的1倍的罚款,即:1459㎡×2元/㎡×1倍=2918元。林地原貌虽已被破坏,但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不再进行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