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xx
经查,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砍伐紫溪彝村西二村民小组代母掌陈家河头山集体林木云南松29棵,蓄积1.5267立方米用于种植茯苓,换算成材积1.07立方米,已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材积伐桩检测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5月10日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户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29棵×3=87棵。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1.07m³×300m³×5=160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