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4-0518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5-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4-05-18
称: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3号)
号: 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3号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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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xx

经查,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0日至21日两天时间,砍伐紫溪彝村西二村民小组代母掌陈家河头山集体林木云南松29棵,蓄积1.5267立方米用于种植茯苓,换算成材积1.07立方米,已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材积伐桩检测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5月10日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户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29棵×3=87棵。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1.07m³×300m³×5=160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