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李xx
经查,你户于2024年4月19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紫溪镇前进社区许家村小组许家河山集体林山上砍伐阔叶林林木麻栗树;2024年4月24日,紫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紫溪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到现场进行勘验,你户共砍伐阔叶林林木14株,合计活立木蓄积0.9351立方米,换算成材积0.561立方米,已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供述,价格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伐桩检尺记录、附件材料等证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 4月 27日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户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14株×2=28株。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麻栗树0.561m³×250\m³(价值)×5倍=7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