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陶XX
经查,你于2023年4月至今,在明令禁止毁坏林地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在母掌村委会陶家村二社庙山开挖林地种植烤烟。经紫溪镇林业和草源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检测,你户违法开挖毁坏林地(商品林)造成原生土壤破坏,开挖毁坏林地面积30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供述、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 5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楚雄市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的1倍的罚款,即:302㎡×2元/㎡×1=604元;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的1倍的罚款,即:302㎡×2元/㎡×1=604元。合计罚款1208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