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4-0521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4-05-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4-05-21
称: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2号)
号: 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2号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紫镇林行处决字【2024】第A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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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陶XX

经查,你于2023年4月至今,在明令禁止毁坏林地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在母掌村委会陶家村二社山开挖林地种植烤烟。经紫溪镇林业和草源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检测,你户违法开挖毁坏林地(商品林)造成原生土壤破坏,开挖毁坏林地面积30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供述、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 5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楚雄市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的1倍的罚款,即:302㎡×2元/㎡×1=604元;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的1倍的罚款,即:302㎡×2元/㎡×1=604元。合计罚款1208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