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自我防范意识,现将预防食用野生菌中毒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告知如下: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不熟悉或有毒、霉烂、难以识别种类的野生菌类。对自己熟悉并确定为无毒的野生菌不得混合或凉拌食用,加工时一定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以避免所含成分与乙醇发生不良反应引起食物中毒。没有吃过的一定不要吃,不认识的一定不要吃,没有把握的一定不要吃。
二、野生食用菌交易市场、餐饮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提供、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把好野生食用菌市场准入关、采购关和加工关,确保安全。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用野生菌采购关,不随意采食、购买不熟悉或难以识别毒性以及霉烂的野生菌类;要严格加工程序,采用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烧熟煮透,严禁凉拌食用野生菌,严禁多品种混合加工;要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三、学校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单位集体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家庭自办宴席、大型会议、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体用餐单位一律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四季豆、发芽马铃薯等有潜在风险的高危食品以及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四、草乌、附子、附片等是毒性中药材,加工食用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擅自食用。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谨防禽畜肉类食物中毒。
六、消费者食用食物后,如果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
七、对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