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3-/2021-0812005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1-06-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紫溪镇 生成日期: 2021-06-26
称: 紫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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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充实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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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属各办中心所: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完善紫溪镇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落实辖区食品安全责任,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紫溪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工作及其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张林颖 镇党委书记

徐金顺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朱 刚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员

成 员:和伟刚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

李臻瑢 镇党委副书记

段晓明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丁忠培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罗 媛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仵格令 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宗海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发旺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 柳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张 莹 紫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蒋 波 镇经济发展办主任

杞相国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陶发英 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陈宗仁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主任

高 凌 镇扶贫开发办主任

李志松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江文海 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赵庆凡 镇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 萍 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主任

马锡明 镇财政所所长

马绍才 紫溪司法所所长

孔德美 镇卫生院院长

李常源 金鹿中学前进分校常务副校长

李忠权 紫溪镇中心小学校长

各村委会(社区)书记、主任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紫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紫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相关站所干部职工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以及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镇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镇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统计、机要、文电、信访等日常工作。

2.协调指导职责:负责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镇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指导各基层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3.监督考评职责:建立和健全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督查和考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落实情况;开展对基层监管队伍网络建设状况的考核。

4.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则牵头组织处置;指导本镇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协调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属地化管理积极配合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和监管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所:(1)负责生产、流通、餐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2)负责行政辖区内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受理、现场审核工作;(3)负责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登记证明的受理、现场审核工作;(4)负责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学校、医务室药械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化妆品保健用品的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整治;(5)负责行政辖区内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6)负责监督实施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一票通”制度、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工作;(7)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8)负责辖区内农村家宴的备案登记管理;(9)负责行政辖区内食品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监管资料的建档工作;(10)上报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数据和资料;(11)负责处理各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12)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13)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农业农村服务中心:(1)承担辖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及家禽、家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2)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农药、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禽畜检疫及肉类检验检疫,坚决遏制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3)协助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初级水产品溯源制度;(4)依法开展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5)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疫监督、兽药残留监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6)承担使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及家禽、家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7)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及家禽、家畜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通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8)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9)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卫生院:(1)负责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4)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置;(5)负责健康证的办理工作;(6)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7)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4.经济发展办:(1)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食品生产和安全监管重大项目的协调争取;(2)贯彻落实食品行业发展政策,支持食品行业发展;(3)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生产假劣食品、药械、保健食品等行为;(4)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5)负责危险品、化学品(食用酒精和工业酒精)管控、监督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6)主管食品工业行业,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项目评估,食品生产、加工,重点企业监管;(7)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8)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派出所:(1)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2)在辖区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3)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4)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6.财政所:(1)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2)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3)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7.司法所:(1)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2)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3)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中小学:(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讲座;(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报告制度,并定期不定期对校内食堂、食品店、学生营养餐进行检查,严格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隐患;(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4)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5)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9.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1)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团队餐饮、食品安全行业的管理;(3)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4)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各村委会(社区):(1)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及有关管理机制;(2)做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食品经营店及农村聚餐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有可疑的行为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镇食安委及有关部门报告;(3)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4)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5)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关于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6)负责本辖区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7)负责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8)承担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承办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成员单位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本镇实际协调决定,明确相关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