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村(社区),各办(中心、所):
根据《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党办通〔2024〕5号)和《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紫溪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市党办通〔2024〕42号)文件精神,按照乡镇不设议事协调机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不再保留11个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名单如下:
一、不再保留紫溪镇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
二、不再保留紫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
三、不再保留紫溪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
四、不再保留紫溪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紫溪镇委员会全面依法治镇委员会、紫溪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承担。
五、不再保留紫溪镇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紫溪镇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紫溪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承担。
六、不再保留紫溪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国土资源所承担。
七、不再保留紫溪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机构及其办公室,相关协调职责由紫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
中共紫溪镇委员会
紫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