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共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大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镇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
二、限制条件
(一)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前置条件
(一)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一般应持有《就业创业证》;
(二)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含:网络商户)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申请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能提供扶贫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的,可以不要求办理市场登记);
(三)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
(四)申请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五)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已办理《就业创业证》,且就业状态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及《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为“自主创业”。
四、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还款方式
从2021年1月1日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三)贴息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政策规定按季度编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计收利息清单等明细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创业科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应贴息金额,及时拨会到经办银行;个人(企业)承担的利息支付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特别说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应由财政贴息的利息。创业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展期、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承诺书;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复印件;
4.借款人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材料(如就业创业证);
5.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借款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房产证》,自有房产为农房无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
8.备用联系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及填写信息表及签名按手印。
五、经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清。
(三)贴息政策及个人(企业)承担部分付息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政策规定按季度编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计收利息清单等明细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创业科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应贴息金额,及时拨会到经办银行;个人(企业)承担的利息支付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特别说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应由财政贴息的利息。创业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展期、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反担保形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反担保,条件由担保机构确定。一般由有稳定收入、具备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担保;也可以由担保机构认可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组织)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人个人及家人的合法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推行商户、农户联保。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楚雄州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调查表、担保人基
本情况表、信用保证承诺书;
2.借款申请承诺书;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复印件
4.借款人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材料(如就业创业证);
5.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借款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房产证》,自有房产为农房无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租赁的经营场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
8.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涉及抵押或质押的,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六、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
(一)由有稳定收入,具备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保证担保;
(二)由借款人个人及家人或第三方提供合法房产、有价证券等经办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作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四)国企正式在编职工;
(五)各村、社区两委人员;
(六)在生产经营稳定的民营企业就业,且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年以上职工;
七、申请审核程序
1.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
2.创业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3.承办单位会同经办银行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4.经办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八、对未按时偿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处理
创业人员获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后,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对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有关承办单位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对借款人采取措施追索,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违约情况和公布个人信用状况。
九、政策咨询电话
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吕合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初审、盖章。
吕合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0878-3877287
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解释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