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办(中心)、院(所)、学校:
现将《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楚雄市地质灾害分级负责制度
2.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3.楚雄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制度
4.楚雄市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5.楚雄市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
6.楚雄市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7.楚雄市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制度
8.楚雄市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制度
9.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制度
10.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
吕合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地质灾害分级负责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主体,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员,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隐患点监测记录和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
三、地质灾害监测员:负责本村(自然村)地域内隐患区巡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认真做好监测数据记录汇总并及时上报;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单点应急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
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务、交通运输、住建、气象等相关部门编制,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情况、地质灾害威胁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监测、防灾责任人。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的主要内容:对影响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市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街道)应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避险应急预案,确定引发因素、灾害前兆、临时避灾场所、撤离路线等。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确定:(一)按照职能职责范围,聘请专业队伍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二)对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报灾的点,由技术人员或专家组调查核实后确定;(三)是由日常巡查和其他工作中发现的有潜在变形迹象且对人员和财产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体,经专业技术人员核实后确定。已经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市人民政府在当年的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中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当年新发现并确定的隐患点,由市人民政府明确并纳入下年度的年度防治方案。
四、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确定:(一)居民点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的坡肩及坡脚地带;(二)居民点邻近自然坡度大于25°的斜坡及坡脚地带;(三)居民点上游汇水面积较大的沟谷及沟口地带;(四)有居民点的江、河、水库侵蚀岸坡的坡肩地段;(五)受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地带。
五、列入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单点应急预案,预案主要明确监测人员、报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避灾场所等事项,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前兆或出现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即时报警,快速转移受威胁群众至安全地带。
六、已经实施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土地整治和经监测员反映已稳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撤销。
楚雄市地质灾害监测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员的作用,有效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是指由公开推选,并经批准,在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记录、预报和预防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确定,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村为单位,采取公开推选的办法,每个村由村民推选2名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长期生活在当地、关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能较快掌握简易测量方法的村民,经村委会(社区)认可,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员,监测员由乡镇(街道)管理。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设置,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设置2人,其中对威胁多个自然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情况每个自然村设置2人。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推选,并纳入监测员管理。
第四条 推选出的监测员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村民对监测员工作有监督权,村民中的多数人认为监测员该调整的,由村民大会推选报乡镇(街道),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要职责:1.每年主汛期前向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并督促村民粘贴在醒目位置;2.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每天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记录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由其汇总后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分析研判工作;3.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向乡镇(街道)或村委会(社区)报告,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4.负责向受该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发放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印制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资料,宣传防灾减灾常识,并协助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工作;5.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6.及时劝阻和上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第六条 地质灾害监测员补助经费由州、市两级共同筹措,每年每名监测员共补助经费1800元(其中:州级安排1000元,市级安排800元)。补助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监测员。
第七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和报警工具等,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统一购置发放。
第八条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完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业务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简易监测方法、巡查内容及记录方法,灾害发生前兆识别,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的掌握等。
第九条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必须加强监测员的业务指导,帮助监测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有效开展。市自然资源局要将监测员到位、履职情况作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监测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予以通报表扬:1.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立即上报给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调整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2.认真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予扣减或扣发补助,对不适宜再从事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及时调整更换,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1.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2.监测工作中有疏忽,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4.未能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进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未能切实履行监测职责的。
楚雄市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由政府督查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两卡”是否按规定发放、粘贴在醒目位置;监测人员是否掌握灾(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监测人员是否有(灾)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必备的哨子、号角或铜锣等报警发音器材;监测员补助经费是否落实。
第四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巡查工作实行市、乡(镇)、村委会(社区)三级负责制。
第五条 政府督查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村委会(社区)所在地、小型企业、厂矿及其他群众居住比较密集地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乡镇(街道)负责其他一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村委会(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第六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巡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三次。汛前、汛后进行一次,汛期值班期间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七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巡查工作必须建立台账,每次巡查有书面记录。
第八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巡查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楚雄市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尽可能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2004年起,我市境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实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简称“两卡”)发放制度,每点一套,根据不同对象发放。
第三条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印制后下发给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使用。
第四条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填写发放工作,在市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对象主要为地质灾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隐患点监测人员。《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写内容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根据各灾害点不同情况与乡镇(街道)共同确定,并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填写发放。
第六条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对象主要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农户,每户一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各隐患点监测人员根据各隐患点的情况,以及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和乡镇(街道)共同确定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内容进行填写,并由各隐患点监测人员负责填写发放到户。
第七条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实行备案制。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和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发放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必须造册登记,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写发放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实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制度,使地质灾害造成群众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楚雄市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1月15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条 每年的5月1日前,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应拟定出本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上报下发各有关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第四条 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日报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第五条 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岗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第六条 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对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楚雄市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灾(险)情上报管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并及时有效地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工作,由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
第三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工作统一按重大灾情和一般灾情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地质灾害发生后,已造成人员伤亡、群众房屋财产有重大损失;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已严重威胁村庄、厂矿、机关、学校等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房屋财产即将面临重大损失的,作为重大灾情处理。地质灾害发生后,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房屋财产损失,但已潜在威胁到村庄、厂矿、机关、学校和群众人身、房屋财产安全的,作为一般灾情处理。
第五条 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理单》,并在30分钟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当面直接报告,同时,还须将书面记录和填写的《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理单》一并交领导阅示;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 在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接到一般灾情报告时,应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理单》,并及时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办公室时,必须当面直接报告,同时,还须将书面记录和填写的《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理单》一并交领导阅示;领导不在办公室时,可先采用电话联系方式向领导报告。
第七条 乡镇(街道)在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时,应统一填写《云南省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卡》,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上报。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再以传真形式上报。
第八条 汛期值班人员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发生情况,定期编写《地质灾害灾情快报》,并经领导审查后,将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报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第九条 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楚雄市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我市地质灾害造成的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识灾、防灾、避灾的意识,加大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力度,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培训目的
让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走进农村每村每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御能力和群测群防水平,减少地质灾害特别是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努力减少地质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通讯等传媒手段,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不断扩大宣传面和知晓率,增强群众地质灾害识灾、辨灾、避灾和防灾的能力和意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宣传培训范围
全市16个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干部职工、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学校师生及工矿企业负责人等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重点对象。
四、宣传培训内容
宣传培训内容主要是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灾基本常识。
五、宣传培训方式
市级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利用赶集日、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土地日等,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对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组,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驻县联乡技术指导站专业技术员要对16个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知识宣讲,采取集中授课与点位实地讲解相结合的方式,以举办培训班、发放培训资料、宣传讲解等方式进行,宣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六、工作要求
各新闻媒体,机关单位、个人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的规定和要求,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文件及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和发生的灾(险)情,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杜绝负面及不真实的信息,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舆论环境。
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制度
为了检验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效果,加强监测预警,让受威胁群众熟练掌握地质灾害来临时逃生及撤离路线和自救方法,增强救援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切实保障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二、乡镇(街道)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所有隐患点,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演练对象应包括所有受威胁的人民群众,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单点应急预案。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村庄、学校、医院、厂矿等人口聚居区,要按照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标要求,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
楚雄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该地质灾害发生点或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应急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应急处理建议,防治措施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在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中,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必须派出不少于两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市自然资源局应积极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督促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出具完整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是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