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2/2026-00034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5-14
发布机构: 楚雄市吕合镇 生成日期:
称: 吕合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号:

吕合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吕合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吕合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职能,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吕合镇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吕合镇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应当及时、准确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政府工作报告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六)涉农补贴、惠农政策执行情况,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

(七)社会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优待抚恤、养老服务等信息;

(八)乡村振兴、常态化帮扶政策落实和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土地管理信息;

(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信息;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信息;

(十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信息;

(十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监督检查信息;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照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吕合镇实际,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覆盖财政预决算、涉农补贴、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征地补偿、农村危房改造等重点领域,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建立镇村政务公开联动机制,重点公开财务收支、惠农政策落实、集体资产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人民政府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吕合镇专栏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二)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点;

(三)农村广播、村务公开栏、明白纸、宣传手册;

(四)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

(五)听证会、座谈会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查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部门初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保密审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信息须报主要领导审定。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建立健全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工作制度。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吕合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吕合镇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各村委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在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吕合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