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后能承接得住、能执得了法、能监管得住、能确保各项职责任务件件有人管、件件能落实到位,结合苍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州市党委政府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坚持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执法教育并处为辅”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的执法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承担起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牵头做好行政检查巡查,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协同配合;对在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对能够现场整改的及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需要延长时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在整改时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线索案件移送(移交)
1.行业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确定违法的且在市级下放执法权责内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查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如不在市级下放乡镇权责范围内,则应及时按照时间权限移送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行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如案件现场照片、投诉举报材料提供的相关证据等)、涉案物品及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以上材料经移送行业部门收集整理,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参与涉及本行业执法案件处理,坚决杜绝一交了之。
(三)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市级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做好登记;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四)行政执法协助
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如该部门具备技术支持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勘察、技术检测并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如该部门无法直接提供技术支撑,需要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鉴定等依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和相关材料,指导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队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应当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如无法独立现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并邀请市级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指导并协助现场处置。
(五)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和《苍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名非案件承办人和平安法治办一名具有执法证人员负责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行政案件(个人罚款金额超过0.3万元,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万元)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案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
对涉嫌违反赋权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职能站所先进行核查,确认违法事实成立需要立案查处的则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5日内将案件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具有法定依据;
③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对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易程序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④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决定书应当进行编号、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A.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B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C.处罚履行方式、地点、期限,不按期履行的责任;
D.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E.行政执法人员证号及签名;
F.行政处罚的时间(具体到时、分)、地点;
G.违法行为人签名或对拒绝签名的说明。
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2.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各职能站所移送的案件,及时启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1)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形成证据清单。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调查报告。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5)告知。行政机关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审核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被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听证。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确定听证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听证人员,并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受害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回避的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2日内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由行政主体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书记员由行政主体的非本案件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③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议;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⑤利益相关人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⑥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⑦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受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⑧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2日内向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告中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7)决定审批。综合行政执法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到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形成讨论笔录,然后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①对个人处罚金额0.3万元以下,公司(单位)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报经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
②对个人处罚金额0.3万元以上,公司(单位)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镇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
③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再作出是否强制拆除决定。
④重大违法行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应当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逐级报请委托市直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10)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
(12)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二)行政强制
本流程所指行政强制包括赋予乡镇的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5项行政强制事项。
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步骤实施:
1.审批。实施前须向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需在24小时内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2.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告知权利。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实施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7.作出处理。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检查
对赋予乡镇的地质灾害险情检查、农村住房建设检查、防汛检查、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对排水设施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龙川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等10项行政检查事项。
1.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3)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2.实施检查
(1)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扫码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3.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A.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B.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C.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四)行政裁决
对赋予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3项行政裁决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苍岭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一式三份;(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③行政裁决请求及主要事实和理由;④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申请行政裁决的日期;申请书内容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7)其他申请人能够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由工作人员加盖核对章。
行政裁决申请书的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
2.受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所执法人员组成);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摘抄件或复印件,应当加盖被查阅组织或单位的核对章,并由承办人署名,注明摘抄或复印日期;调查、实地勘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须经被调查人员和承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5)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苍岭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3.审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一般由2至3名执法人员承办;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行政裁决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裁决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公开审理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陈述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2)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质证;
(3)双方当事人在承办人主持下可以相互发问;
(4)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案情;
(5)辩论程序;
(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4.裁定。经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作出的行政裁决为最终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1)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裁决的请求与事实理由;
③裁决认定的事实;
④裁决内容及理由;
⑤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⑥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
⑦适用的法律规范;
⑧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裁决案件原则上须经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需要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制作《行政裁决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专业性较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问题报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5)苍岭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贯彻落实好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司其职,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厘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责任,不断完善各部门综合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执法监督。镇纪委、苍岭司法所要加强对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
苍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同联动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牵头 部门 | 协同配合部门 | 执法人员 | 备注 | ||
00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五条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苍岭派出所、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0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党群服务中心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党群服务中心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党群服务中心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规格及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和建设施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等商品和建设施工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 人 处 1000 元 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苍岭自然资源所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1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苍岭自然资源所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苍岭自然资源所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部分建设活动与该区域特色风貌不协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的下列建设活动,应当与该区域特色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一)公交车站台、共享设施的设置;(二)公共绿地内景观小品建造;(三)铁路(公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建设、维修、装饰;(四)城镇灯光照明设施建设;(五)电力、通信、路灯、公厕、垃圾箱等设施建设;(六)单位建房;(七)私人建房;(八)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外部设施设置;(九)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灯箱设置。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苍岭自然资源所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六)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管护,出现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设施维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除应急抢险外,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提前3日发布通告。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二)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给排水管、消防等设施;(三)在地下管廊、管道上钻探、打桩、堆压物品;(四)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路沿石边坡;(五)占压、堵塞、损坏无障碍、给排水、防洪等设施、设备;(六)移动、毁损窨井盖、路名牌、环境卫生等设施;(七)擅自安装或者拉设外露、架空管线;(八)其他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2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苍岭自然资源所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未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九条 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应当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破坏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不得破坏,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拆除和改建。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指定有恢复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 | 张海仙、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一)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二)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城镇规划区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 划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第四十条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三)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倾倒垃圾、废渣违法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二)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五)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六)倾倒垃圾、废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3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4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5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8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69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0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1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2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苍岭自然资源所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3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城镇规划区内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二)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停放车辆;(三)向公共绿地、水体倾倒垃圾、废液;(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五)在水体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经济发展办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4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5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经济发展办 | 谢明荣、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6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经济发展办 | 陈思进、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
077 | 楚雄市苍岭镇人民政府 | 对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突出区域主题文化,并与该区域整体风貌相协调;(二)同一街区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互协调;(三)公共识别系统的文字采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彝族文字,民族乡、民族聚居区可以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本民族文字。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社会事务办 | 何光俊、行业主管部门至少一名执法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