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1/2025-00017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苍岭镇 生成日期:
称: 苍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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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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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后能承接得住、能执得了法、能监管得住、能确保各项职责任务件件有人管、件件能落实到位,结合苍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州市党委政府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坚持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协调联动执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执法教育并处为辅”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的执法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承担起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牵头做好行政检查巡查,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协同配合;对在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对能够现场整改的及时督促进行整改,整改需要延长时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在整改时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及时将线索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线索案件移送(移交)

1行业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确定违法且在市级下放执法权责内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查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如不在市级下放乡镇权责范围内,则应及时按照时间权限移送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行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如案件现场照片、投诉举报材料提供的相关证据等)、涉案物品及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以上材料经移送行业部门收集整理,并经单位责人批准后,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参与涉及本行业执法案件处理坚决杜绝一交了之

(三)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市级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并做好登记;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协助

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行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如该部门具备技术支持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勘察、技术检测并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如该部门无法直接提供技术支撑,需要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相关鉴定等依据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和相关材料,指导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队完善行政处罚依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队应当及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如无法独立现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并邀请市级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指导并协助现场处置。

(五)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和《苍岭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名非案件承办人和平安法治办公室一名具有执法证人员负责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行政案件(个人罚款金额超0.3万元,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万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案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队。

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

对涉嫌违反赋权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职能站所先进行核查,确认违法事实成立需要立案查处的则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5日内将案件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具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对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易程序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决定书应当进行编号、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A.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B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C.处罚履行方式、地点、期限,不按期履行的责任;

D.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E.行政执法人员证号及签名;

F.行政处罚的时间(具体到时、分)、地点;

G.违法行为人签名或对拒绝签名的说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2.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各职能站所移送的案件,及时启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1)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形成证据清单。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调查报告。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5)告知。行政机关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审核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被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听证。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确定听证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听证人员,并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受害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回避的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2日内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由行政主体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书记员由行政主体的非本案件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利益相关人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受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2日内向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告中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7)决定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到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形成讨论笔录,然后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个人处罚金额0.3万元以下,公司(单位)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报经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

个人处罚金额0.3万元以上,公司(单位)处罚金额5万元以的,经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再作出是否强制拆除决定

重大违法行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应当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逐级报请委托市直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10)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

12)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二)行政强制

本流程所指行政强制包括赋予乡镇的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5项行政强制事项。

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步骤实施:

1.审批。实施前须向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需在24小时内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2.通知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告知权利。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实施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7.作出处理。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检查

对赋予乡镇的地质灾害险情检查、农村住房建设检查、防汛检查、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对排水设施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龙川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等10项行政检查事项。

1.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3)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2.实施检查

1)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扫码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3.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A.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B.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C.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四)行政裁决

赋予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3项行政裁决事项。

1.申请。申请人向苍岭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一式三份;(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及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裁决的日期;申请书内容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7)其他申请人能够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由工作人员加盖核对章。

行政裁决申请书的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

2.受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所执法人员组成);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摘抄件或复印件,应当加盖被查阅组织或单位的核对章,并由承办人署名,注明摘抄或复印日期;调查、实地勘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须经被调查人员和承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5)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苍岭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3.审理。审理行政裁决案件,一般由23名执法人员承办;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行政裁决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裁决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公开审理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陈述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2)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质证;

3)双方当事人在承办人主持下可以相互发问;

4)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案情;

5)辩论程序;

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4.裁定。经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作出的行政裁决为最终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1)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裁决的请求与事实理由;

裁决认定的事实;

裁决内容及理由;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

适用的法律规范;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裁决案件原则上须经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需要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制作《行政裁决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专业性较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问题报镇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5)苍岭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贯彻落实好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司其职,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厘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责任不断完善各部门综合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执法监督。镇纪委、苍岭司法所要加强对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