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岭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苍岭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倡导文明殡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公墓坚持公益属性,面向本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墓建设管理
(一)规划建设
第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整体布局遵循节约土地、生态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划分墓区、道路、绿化等功能区域。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三条 墓区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单人墓或双人合墓占地面积每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80厘米、宽度不超过60厘米,避免攀比奢华。墓穴排列整齐,间距合理,预留必要的通道和公共空间。
第四条 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标识标牌、祭祀焚烧场所等,确保满足群众祭扫和日常管理需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公墓总面积的75% ,选用四季常绿、耐修剪的本地植物,营造庄严肃穆、生态优美的环境。
(二)施工管理
第五条 公墓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需全程监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公墓管理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日常维护
第八条 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墓区、道路、绿化、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损坏、缺失等问题。定期对墓穴、墓碑进行检查,发现倾斜、破损等情况及时维修加固。
第九条 绿化养护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清理墓区内的杂草、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重要时间节点(清明、春节等)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安排专人疏导人流,维护公墓秩序。
第十一条 对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照明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制定设施设备维修更换计划,对老化、损坏严重的设施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破坏公墓设施、违规建墓等行为,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整改者,报镇政府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安葬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方提出安葬申请。管理方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安葬手续,签订安葬协议,缴纳费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墓穴号按照死亡时间安排,不得跳号、调号,同一户籍家庭可申请合葬墓穴。严禁擅自转让、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
第十五条 安葬活动应在管理方指定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遵守公墓管理规定。安葬过程中,不得破坏公墓设施和周边环境,严禁私自扩建、改建墓穴,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他人墓碑。安葬结束后,亲属应自行清理现场,保持墓区整洁。
四、祭扫管理
(一)文明祭扫
第十六条 进入公墓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墓环境和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第十七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植树祭扫等文明低碳的祭扫方式,减少使用塑料花、锡箔等不易降解物品。严禁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冥物等,确需焚烧的,应在指定的焚烧场所进行,并确保火源熄灭,防止引发火灾。
第十八条 保持墓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尊重逝者和其他祭扫人员,避免因祭扫活动影响他人。
(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扫墓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墓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攀爬、翻越围墙、栏杆等设施,不得在危险区域停留或玩耍。
第二十条 携带儿童扫墓的,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儿童发生意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员,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安排祭扫活动,避免过度劳累。
第二十一条 遇有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雷电等),公墓管理方有权临时关闭墓区,扫墓人员应予以配合,待天气好转后再行祭扫。
(三)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入公墓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堵塞道路和消防通道。严禁在墓区内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随意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扫墓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墓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或破坏公墓封闭设施。离开公墓时,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五、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材费及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延伸性服务收费项目由丧属自主选择服务,不得强制消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收取费用时,向缴费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使用其他非法票据。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苍岭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苍岭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