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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41-/2025-0407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1-13
发布机构: 楚雄市苍岭镇 生成日期: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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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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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苍岭镇委员会 苍岭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委会,各办、中心(站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解决苍岭镇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履职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落实河湖库渠保护治理“退、减、调、治、管”措施,坚决打赢“河湖革命”攻坚战,按期完成龙川江流域综合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既定目标,推进绿美河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镇、村、组在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镇村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履职成效。

二、组织体系

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设镇、村二级河(湖)长,实行镇、村、组三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镇党委专项督察督导体系。

苍岭镇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照市级建立。镇河长办设在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全镇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湖)长制相关综合规划与实施,协调处理行业部门之间、村组之间的重大争议和重大事项。

(二)河(湖)长主要职责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镇、村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镇、村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总督察、副总督察主要职责

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四)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行业职责,贯彻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附件2)。

(五)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库渠)一策”方案,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对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和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对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和总督察、副总督察在河湖巡查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或村河(湖)长及时查处;具体承担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和对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及考核。

四、工作任务

(一)河(湖)长

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审定镇河长办职责、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专项行动,组织对有关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镇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性巡查、管护,每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报告;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开展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村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组织基层巡(护)河员队伍做好河湖保洁工作,每周一次,每年不少于48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违法行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镇河长办、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二)总督察、副总督察

总督察负责对全镇河(湖)长制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对镇村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每半年一次,每年不少于2次。副总督察协助总督察开展督察工作。

总督察、副总督察对中央及省、州、市级重大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以及全镇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各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村河湖管理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履行河湖治理行业职责。研究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对口督促指导,配合开展巡河巡湖,推动河湖问题的整改落实;执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事项;配合河(湖)长办编制相应河湖的“一河(库渠)一策”方案;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镇总河长书面述职。

(四)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

组织做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定河(湖)长制相关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部门职责,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部署的事项;督办工作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和培训。

五、创新工作方式

发挥好“河(湖)长+校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述职考核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述职、考核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审阅或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村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镇河(湖)长办组织做好村级河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提交镇党委组织人事办,作为领导干部和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加大激励支持;工作推进滞后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苍岭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

2.苍岭镇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苍岭镇委员会

苍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