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罚决字〔2026〕002号
姓名:杨**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532301********0527
住所(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子午镇以口村委会以口村***号
楚雄市子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6年4月3日对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烧纸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6年4月3日12时,子午镇以口村委会村民杨**到以口村委会多依树上坟祭祀,祭祀过程中在坟地内烧纸,引燃周边杂草,出现火情。经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杨**烧纸的地点位于林区内;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执行最严格防火管控措施。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根据规定,杨**在林区烧纸的时间2026年4月3日处于森林防火期内,而且是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区认定、森林防火期认定材料一份等。
本队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书面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烧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决定对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