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罚决字〔2025〕003号
姓名: 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532301********0518
住所(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子午镇打苴村委****号
楚雄市子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4月17日对李**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政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2025年3月底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李**未经审批,擅自在楚雄市子午镇邑舍村委会麦厂小组大窑里山开垦林地面积:376m²(0.56亩),毁坏幼树5株,胸径不足5厘米,林木蓄积为0m3;经查阅2021年楚雄市林草资源监测数据库相关资料,林种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树种云南松,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地核查报告等。
本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书面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 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违法程度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8月30日前在原地补植树木15株;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的罚款,即:376m²×2元/m²×1倍=752元(大写:柒佰
伍拾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
2025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