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0/2026-0005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子午镇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子午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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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子午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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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罚决字〔2025〕001号

姓名: 董**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532301********0317

住所(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华镇本东村委会******号

楚雄市子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4月16日对 董**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政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2025年2月底至2025年4月13日期间,董**未经审批,擅自在楚雄市子午镇鹿宜村委会李家小组酸梨树山开垦林地面积:592 m²(0.88亩),毁坏幼树28株,林木蓄积为0m3;经查阅2021年楚雄市林草资源监测数据库相关资料,林种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乔木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地核查报告等。

本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书面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8月30日前原地补种树木80株,在原地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的罚款,即:592m²×2元/m²×1倍=1184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子午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