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政罚决字〔2024〕002号
当事人:李某某
类 型: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子午镇挖铜村委会xxx村民小组
个人:李某某,男,汉族,现年xx岁,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
经查实:2024年10月底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楚雄市子午镇挖铜村委会大合表村村民李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楚雄市子午镇挖铜村委会大合表村村民小组白花箐梁子尾巴毁林开荒,面积:4048㎡(6.07亩),林木蓄积为2.3立方米;滥伐林木面积:2406㎡(3.6亩),林木蓄积为2.8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日,本队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以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楚雄市子午镇挖铜村委会大合表村白花箐村村民小组白花箐梁子尾巴李某某毁林开荒《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毁林开荒面积:4048㎡(6.07亩),林木蓄积为2.3立方米;滥伐林木面积:2406㎡(3.6亩),林木蓄积为2.8立方米的事实;
3.2024年11月19日毁林开荒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毁林开荒的事实;
4.2024年11月19日李某某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毁林开荒的事实及情况。
本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书面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砂、采石、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滥伐林木150株),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树木300株。
二、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倍罚款人民币8097元(捌仟零玖拾柒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支库。逾期不缴纳,本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子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