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0-/2021-0919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1-09-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子午镇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林草行处决字〔2021〕第 026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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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名称):秃**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8月1日

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5323011*******13

单位住所地: 楚雄市子午镇袁家村委会**小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 /////////

联系电话:1598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当事人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1年2月26日15时30分,楚雄市子午镇袁家村委会**小组村民秃***,到村后小弯子地里铲地埂,因地埂上枯草多,为方便省事,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埂上的枯草,因风大控制不住,火串出引发地边山林起火,引发山林火灾。经调查,过火林地面积为0.875公顷(13.125亩),受损面积为0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秃**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秃玉发的行为已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依照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2.处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子午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