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0-/2024-020202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1-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子午镇 生成日期: 2023-01-10
称: 子午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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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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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的成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纠纷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由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告知: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在调解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四)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查明纠纷真实情况,为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条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问明纠纷全过程,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纠纷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五)调解:在查明纠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事实真相,表明观点和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要求。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端正对待解决纠纷的态度,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公正、合理的意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帮助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七)履行: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五、人民调解场所纪律

(一)调解工作人员、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严禁恶语伤人,激化矛盾。

(二)当事人、代理人、旁听人员不得高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扰乱调解场所秩序。

(三)当事人的亲属、邻里或同事经调解人员允许可以旁听,但不得发表意见,无关人员未经调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调解场所。

(四)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参与人必须服从调解主持人指挥,依次发言,未经允许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五)违反上述纪律不听调解人员劝阻和批评教育的,调解人员可以责令其离开调解场所,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祖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七、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九、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四)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十、如何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子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各种专业性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

(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形成有效预警机制及时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报送调解工作情况。

(五)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子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和不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行业性的民事纠纷:医患、交通事故、劳资、教育教学、物业管理、保险、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征地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纠纷。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由相关部门指派调委会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5.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山林、水利承包、合同、邻里关系、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

(二)不受理范围:

1.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

3.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

4.应由国家仲裁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处理的合同纠纷和案件。

5.经过国家公证的收养、遗嘱继承等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要求更改、废除引起的纠纷。

6.已经受理并进人司法程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矛盾纠纷或者已经协议解决的医患纠纷。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单位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十三、子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子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楚雄市子午镇新大街子午司法所院内,楚雄市子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电话:0878-3805148(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一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