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40-/2024-0202019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1-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子午镇 生成日期: 2023-01-10
称: 子午镇法律援助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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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镇法律援助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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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定义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9.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低保对象,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间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六)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七)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

(三)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五)非诉讼人民调解代理;

(六)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造词书;

(七)公证、司法鉴定等其他法律服务。

五、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受援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受援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免于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提交符合免提交材料的证件或证明,如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军属证明、大中型水库移民证明等。

(三)受援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执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材料证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潜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

七、在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楚雄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楚雄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本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受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九、哪些情况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六)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十、受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二)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助条件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子午镇法律援助中心位于楚雄市子午镇新大街子午司法所院内,子午镇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0878-3805148(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一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楚雄市法律援助中心位于楚雄市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市内乘坐2路公交车往东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往北走300米即到。楚雄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0878-3039015、3039012。(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一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十二、法律援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窗口、网络提交。

提交地址:楚雄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楚雄市自强路6号市司法局1楼大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受理

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材料清楚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需要补正的,发放《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审核符合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依据。

(四)送达

1.直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领取。

2.转交送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送达。

(五)指派

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且及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授权委托协议》。

十三、公共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份数

要求

备注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份

携带原件佐证。

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或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及申请人签名(按捺手印)。

3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份

携带原件佐证。

4

法律援助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份

整齐全、文字清晰、并申请人签章(按捺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