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办公室(中心、所):
根据《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楚雄市财政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楚雄市政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工商企业等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的通知》(楚市农通〔2024〕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
要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按照“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业务列入便民服务大厅审批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所涉及的村(组)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土地流转农民代表等参与的土地流转审查审核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资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租赁农地规模和用途、预期效益、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要按照“达成意向、提出申请、受理决定、分级审批、签订合同、登记备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理流程和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开展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审批。
(一)达成意向。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受理决定。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分级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或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或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或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由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所涉及的村(组)负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土地流转农民代表等对土地流转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指导流转双方签订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备案。乡镇对审批申请、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有关文件资料逐项归档并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中完成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未经审批的,不得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克扣、截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到期时间2028年9月30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
三、强化工商资本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流转土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合理控制土地流转规模,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提升土地经营效益,还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原则。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探索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合理确定风险保证金,防止支付风险。加强对流转合同中预付金、风险保障金、土地复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每年要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租金给付情况、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及时纠正处理发现问题,将审批及监管落到实处。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违反流转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用于非农建设等违约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
农村土地流转从备案到行政审批是一个重大转变,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群众普遍了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审批具体业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东华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