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通〔2021〕9号
各村委会,镇属各办公室、中心、所:
为了加强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管野外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上级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属地负责,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一切野外用火,严格实行用火计划和申报备案制度。林区、林缘、保护区禁止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和备案。
当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当年5月1日至森林防火期结束。期间的一切野外用火实行申请备案制度。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备案,经村委会同意后方可用火,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准备必要的防灭火设备和工具,村委会应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监督。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必须严格执行用火计划为主,辅以备案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各村委会要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结合农时和春耕生产进度,于当年2月中句前编制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用火计划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经市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按计划的时间、地点组织野外用火。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专业扑火队、村委会必须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监督,做好应急处突准备工作。
防火戒严期内,确因居住分散、农田地临散、种植作物时令等客观原因无法统一计划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备案同意后方可用火。各村委会要严格把关,防火戒严期内申请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总户数的5%,超过的一律不予备案。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计划或未经备案违规组织野外用火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地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和违规用火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经济惩罚。在防火戒严期内的违规用火的,加倍处罚。惩罚资金由村委会缴入代管中心专户。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委会按“罚一奖一”给予资金支持,各村委会经济惩罚资金和镇人民政府奖励资金,80%由各村委会作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绩效兑付给相关个人,20%用作森林防火工作经费。
第四条 因违规用火造成火灾的,村委会给予经济惩罚后,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依法处罚。
第五条 因违规用火,拒不接受村委会经济惩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属于烤烟种植户的,首次违规用火,按人均0.5亩扣减种植面积,拒不接受惩罚且多次违规用火的,第二年不得分配烤烟种植合同。
2.属于低保户的,由村委会根据低保政策进行管理调整。
3.其它农户由各村委会按违反《村规民约》和《东华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建立违规人员名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各村委会、村小组张榜公布在农业、林业、 水利、民政救助、社会保障等项目资金或评先评优、走访慰问等资质审核事项上一律调减或不予审核。各村违规人员名单要于2个工作日内报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汇总,全镇实行“一张表”管理。对违规人员的处罚以一个年度为周期。认错态度好且不再违规野外用火的,一个处罚周期结束后,从违规人员名单中剔除。
第六条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镇纪委,定期对各村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野外用火管理进行督查。戒严期内,每月督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每周进行随机巡查,发现用火单位和个人未备案或无法提供备案证明违规用火的,一经查实,扣除村“三职”干部、片区林业员、护林员当月绩效。
第八条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野外用火管理列为村委会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对火情较多,在全镇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下年度森 林防火工作大会上做检讨发言,对有火情隐瞒不报的,从重惩罚。
第九条 对火情少,野外火源管控较好的村委会实行排名奖励,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4000元,第三名奖励3000 元。
第十条 各村委会应当充分动员村组干部、党员、群众,分区块加强火情监测,无论火情大小,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因处置不力,报告不及时,导致小火成灾,过火面积超过50亩的,取消村委会集体年度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逃逸或无法查清的,由火源点所在地块、山林、坟主等实际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由村委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农田地内的烧杂草、地埂、农作物废弃物、垃圾等生产经营性用火和农事用火,上坟烧香、放鞭炮等祭祀活动用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华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东华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