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53-/2025-072900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彝海街道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彝海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彝行处决字[2025]第YH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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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彝海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彝行处决字[2025]第YH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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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张文耀 性别 出生日期 1999年4月5日

身份证号码 533023************

工作单位 云南军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 楚雄市*************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军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MAD61H5K3K

法定代表人 牟兴军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万科魅力之城三期8栋2011室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6月,云南军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大乌浪河回龙光伏电站施工过程中未批先占使用林地2025714彝海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开展调查;云南垚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到实地进行勘验、测量,当事人云南军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村村委会大乌浪河未批先占使用一般灌木林地478平方米(0.72亩),占用一般草地34平方米(0.05亩),共占用林草地512平方米(0.77亩),造成自改变林地、草地用途512m2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供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人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在告知期限内你未提出 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03元1倍罚款;即1403×1倍=1403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彝海街道经济发展办樊蕾处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缴入楚雄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限开具缴款书当日完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彝海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8日